申请人:慈溪市亿能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海曙海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7104号“炫彩风 XUANCAI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638639号图形商标、第10385655号图形商标、第7616089号“联水王 LIANSHUIWANG及图”商标、第816536号“CHIGO及图”商标、第9176719号“HS-SUN及图”商标、第16809018号图形商标、第16616655号图形商标、第5268858号“CHIGO及图”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