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顺县西沟龙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7834号“西沟龙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74088号图形商标、第10767274号图形商标、第13531925号图形商标、第6022549号“龙飞祥瑞 long fei xiang rui及图”商标、第7992719号“JUNDING君顶及图”商标、第8665629号“乔龙家居 QJAOLONG HOUSE RESID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或文字构成、呼叫上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