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顺县西沟龙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27805号“西沟龙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696611号图形商标、第18607227号图形商标、第8278532号“鼎甲DINGJIA及图”商标、第9706934号“鼎”商标、第14037710号“衍艺天下及图”商标、第7768063号“水之润 SHUI ZHI RUN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或文字构成、呼叫上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