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墨西哥萨鲁提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6975号“妙特灵Modulin Avi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妙特灵Modulin Avis及图(指定颜色)”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17929号“TIAN NA YAN YING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二者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