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8168号“穿戴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穿戴式 20688168

阅读:45848 2018-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思(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国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8168号“穿戴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只是对商品的暗示,具有显著性。且,“穿戴式”系列已经成功申请国家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认可。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销售已具有一…

  申请人:索思(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国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8168号“穿戴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只是对商品的暗示,具有显著性。且,“穿戴式”系列已经成功申请国家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认可。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销售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注册及转让信息、申请商标品牌使用证据、申请人的品牌资质、荣誉就专利证书等。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穿戴式”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对商品使用方式的仅仅直接表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的“穿戴式”均未以商标的形式出现,而是对商品的使用方式的描述,不足以说明申请商标在较大范围内已在其指定商品上获得显著性,申请商标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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