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天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8237号“豆食天下dou shi tian x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450444号“豆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24284号“豆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82810号“豆赢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明显,含义、呼叫各不相同,指定商品未构成完全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时间使用、宣传,已具有比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包装、申请人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申请人企业宣传册、申请人生产销售合同。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豆食天下”,拼音“dou shi tian xia”为其对应拼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豆天下”、引证商标二“豆行天下”、引证商标三“豆赢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其理解为系列商标,或认为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申请人产品包装、申请人产品市场销售情况、申请人企业宣传册多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申请商标,申请人生产销售合同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且综合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