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木同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8574号“万木同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文字构成完整,能够有效识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不属于对文字的不规范使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