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7199号“M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024691号“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9324号“86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98402号“声驰SOU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37046号“丰碑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55296号“Sound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63326号“AD 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888812号“Pure 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397874号“DA 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106029号“Ai 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2月26日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均为他人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商标局已经核准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