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爱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0950号“AB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4801380号“AB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4778号“AB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19023号“WOL 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13133号“AB TECH OPPA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主体识别部分、字形、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