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金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03758号“息半夏XIBANX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半夏”是一种中药材,“息半夏”是指息县生产的半夏,申请人想要借此把息县生产的半夏推向市场,走向世界,以此让息县为众人所熟知,推动息县走向全国市场乃至世界市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半夏”是一种中药材,申请人地址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息半夏”是指息县出产的半夏,且,上述信息由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予以确认。申请商标使用在药茶、空气净化制剂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材料等特点,或者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