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动视界工业设计(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捷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3708号“M.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5860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上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