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0516号“鼓励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申请商标“鼓励金”是由申请人微信旗下微信支付的衍生品牌,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能够成为广大消费者识别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对“微信支付”的介绍及网络媒体对微信支付“鼓励金”活动的报道情况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鼓励金”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用于鼓励某类行为而给予的货币奖励,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取得可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