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1793号“Wrightspe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rightspeed 20801793

阅读:45415 2018-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万客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1793号“Wrightsp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5425132号“W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84137号“ORVILLE AND WILBUR T…

  申请人:深圳万客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1793号“Wrightsp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5425132号“W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84137号“ORVILLE AND WILBUR THE WRIGHT BROS SINCE 190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328815号“杭州莱特单车 WRIGHTB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整体外观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7年3月14日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申请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未对其结果不予等待。再次,申请商标“Wrightspeed”与引证商标一“Wright”均由普通印刷体字母构成,在商标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卡车;摩托车;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民用无人机;游艇;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自行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卡车;摩托车;汽车;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民用无人机;游艇;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01793号“Wrightspe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rightspeed 208017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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