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7689号“云学堂 yunxuetang.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为:申请人其它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类似的包含“云”字的商标注册信息;2015-2017年申请人与部分客户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发票;2014-2017年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证据;媒体对云学堂的相关报道;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我委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2013年1月20日,申请人名下的“云学堂”知识管理与在线学习平台系统经苏州市公安局出具备案证明,获得“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二级安全资质“。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已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646588号“云学习 CLOUDY LEARNING”、第11661392号“云学习 CLOUD LEARNING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较大。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商标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