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男人传奇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5日对第15280580号“绅巴克SHENBAK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申请和质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的第4440812号“星巴克”商标、第8785813号“星巴克”商标、第12128630号“星巴克”商标、第4932789号“XING BA KE”商标、第5616654号“生巴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类证据复印件、商标信息复印件、介绍类证据、媒体报道类证据、所获荣誉证据、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注册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9月0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餐馆”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7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为原则性、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