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81004号“3米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776562号“三米三”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