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6782号“一招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一招鲜及图 6616782

阅读:84083 2018-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绿色农庄农产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立异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6782号“一招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5095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绿色农庄农产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立异商标注册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6782号“一招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5095号决定,于2017年05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商标局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与群光实业签署的厂商合约书;

  3、商标许可协议;

  4、产品标签及照片;

  5、2015-2016年与北京华联的蔬菜供销合同及发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7日。

  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商标。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鲜水果”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仅能体现复审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申请人与群光实业签署的厂商合约书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上述合约书已经实际履行。证据3商标许可协议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宁夏仁惠田园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上述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委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4产品标签及照片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弱。证据5中的年度贸易合约无与之内容相符的发票相对应,不能证明上述合约已经实际履行,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上述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新鲜蔬菜;鲜水果”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616782号“一招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一招鲜及图 66167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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