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RT.OR.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3002号“ISTANBOUL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限定为“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限定为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不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