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司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494367号“爱你C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859号决定,于2017年06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持续使用及宣传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申请人公司情况介绍;
3.申请人宣传册;
4.复审商标在赠品上的宣传照片;
5.申请人公益活动照片及服务车辆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近三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在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5均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无法确定形成时间,真实性难以确认,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