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景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太和元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57697号“酸枣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具备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我委于2017年11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酸枣雪”,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