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朝旭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9357号“爱上阅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1026号“LOVE RE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爱上阅读”,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LOVE READING”的中文含义为“爱阅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签、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