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31242号“通山味道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山味道TS 21131242

阅读:188773 2018-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虹玮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1242号“通山味道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55788号“神通TS”商标、第7529396号“汤斯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已与申请…

  申请人:湖北虹玮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31242号“通山味道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155788号“神通TS”商标、第7529396号“汤斯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通山”虽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在申请商标中并非显著要素,且具有特殊含义,依法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商标或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宣传单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通山”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131242号“通山味道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山味道TS 211312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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