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健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98913号“健明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1621162号“明健MING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健明堂”与引证商标“明健MINGJI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上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