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禄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03766号《关于第17283349号“FLU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提起行政诉讼。知产作出(2017)京73行初46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8300446号“FLUK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并经商标局公告,引证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后现已无效(见《商标公告》1571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