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创源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86580号《关于第16754750号“浣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提起行政诉讼。知产作出(2016)京73行初65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高院),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2572号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第4717138号“紫浣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231531号“HUANHUA”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1563、1562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