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雨珅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09271号“白领拳手WHITE COLLAR BOX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800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0948252号“格GEBA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