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河县安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50570号“青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臆造性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其他含有“青阳”二字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青阳”为安徽省青阳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称其他含有“青阳”二字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