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雨珅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0382号“WHITE COLLAR BOXING白领拳击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