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瑞润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6719号“瑞润阳RUIRU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40502号“元尚珍YUAN SHANG ZHEN及图”商标、第8028541号“德日素DERS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8426135号图形商标、第566835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宣传使用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