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市德化红牛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47817号“进美邦盛口JMBS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18018号“盛美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特点,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理中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汉字部分“进口”二字字体较大,较为明显,其使用在海藻(肥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非本国所产商品,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