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255229号“SPR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铝酸钙;铝酸三钙;硫铝酸钙;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铝酸钙;铝酸三钙;硫铝酸钙;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委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铝酸钙;铝酸三钙;硫铝酸钙;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商品之外的商品与第7509449号“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26349号“佳途 SPEED MACH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43774号“新思必得 SPE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酸钙;铝酸三钙;硫铝酸钙;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