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4867号“百年潮汕CENTURY CHAO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71182号“大潮汕DACHAO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多个含有“百年”、“潮汕”的商标已核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照片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年潮汕”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大潮汕”,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两者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