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科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99818号“水性科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7602453号“水性科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17649069号“水性科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第17710326号“水性科天 SCI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准其在“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17742811号“水木科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由商标局核准其在“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制砖用粘合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