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89206号“安心肿瘤营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并不存在夸大商品及服务的功能、作用及误导消费者之情况,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及相关知名度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安心肿瘤营养”表现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商标,其中“安心”易被识别为对情绪、心情等的描述性词汇,“肿瘤营养”易被识别为具体的服务内容,其整体易被识别为有益于肿瘤疾病治疗的相关描述性词汇,故申请商标使用于其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产品功效等产生误认,同时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