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英派尔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1872号“英派尔财务管理 EM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且已与申请人企业建立唯一对应联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76019号“贷易达 www.daiyid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37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80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87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7871号“融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57061号“EMPOWER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893039号“善跑 EM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87519号“ES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763273号“EX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605883号“EZ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英派尔财务管理”、外文“ EMPOWER”组合而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八至十在主要特征、外观结构、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EMPOWER”与引证商标六“EMPOWERMENT”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中外文部分所占面积较大且文字醒目,该部分与引证商标七的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一致,同时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中“英派尔”在呼叫方面与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七的外文部分亦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会计咨询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二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会计咨询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