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科荣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荣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05592号“科荣KER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5005号“科荣KR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含义、字形设计和整体外观上都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现正申请复审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科荣KERONG”与引证商标“科荣KRONG”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