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72691号“Geo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eolon 21272691

阅读:75270 2018-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新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2691号“Geo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47448号“G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经广泛推广和经营该商标产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

  申请人:纤科工业(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新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72691号“Geo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47448号“G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经广泛推广和经营该商标产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在产品上的使用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eolon”与引证商标“GOLO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过滤布、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纺布、布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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