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RIS ANDREW RUHS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5476号“KRIS RUH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删减申请经商标局核准,现指定使用在提供有关艺术作品商业销售方面的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艺术作品、广告、商业管理、企业管理、办公事务、表演艺术者的管理服务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提供有关艺术作品商业销售方面的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艺术作品、广告、商业管理、企业管理、办公事务、表演艺术者的管理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