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瓦连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鹏图商标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2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78914号“银灏国际YINHAO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76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4371号“樂拓数据中心LETUO DATA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其共存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商业场所搬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三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