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75915号“黑白电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白电视 21175915

阅读:93576 2018-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邓付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5915号“黑白电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其主打的特色小吃品牌相统一,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第29、…

  申请人:邓付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75915号“黑白电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其主打的特色小吃品牌相统一,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第29、43类上的“黑白电视”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营业执照及品牌授权书;2、“黑白电视”品牌简介及宣传资料;3、申请人公司荣誉证书;4、以“黑白电视”为关键词的网络推广截图;5、加盟合同及门店介绍;6、申请人名下“黑白电视”信息商标查询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黑白电视”,指定使用在纸箱、杂志(期刊)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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