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53349号“前海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56399号“前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2466号“前海航交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27062号“前海联合基金 QIANHAI ALLIANCE ASSET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21184693号“前海租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未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前海直播”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前海”和引证商标二“前海航交所”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