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奇迹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欧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24324号“雯小姐 Miss Am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0697654号“雯小姐 A Miss Amen Cake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使用证据、销售证据、开店证据等。
我委经审理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因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雯小姐 Miss Amen及图”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雯小姐 A Miss Amen Cake Studio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