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466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8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媒体报道、荣誉、相关证书、使用图片、引证商标所有人网络证据等。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图片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