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94406号“大唐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商标局引证的第5179042号“大唐天子 DATANGTI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84737号“大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82418号“大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744926号“大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申请人简介、获奖及荣誉、办公室照片、产品照片、宣传册、广告照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大唐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大唐天子”和引证商标二、三、四中文部分“大唐”文字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讯导航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广告照片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