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佳翌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港天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2902号“REM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REMUS及图”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53906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46889号“WOLF Garte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35671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