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8206号“南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922143号“南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我委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3.申请人历年发展及变更证明;4.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5.申请人部分企业照片;6.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7.申请人所获荣誉;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9.商标设计说明与使用规范;10.申请人部分广告宣传资料;11.关于第3294002号“南航”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南航”与引证商标“南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宝石等商品上具有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