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59975号“金郁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257305号和第8344828号“郁金香”商标、第15189572号“郁金香酒店 TULIPS INTERNATIONAL HOTEL TULIP及图”商标在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