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英杰
委托代理人:沈阳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4165号“赫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67662号“赫赫”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089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17年10月13日刊登在第157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