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东县伊家时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卓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7035号“一代伊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53768号“一本伊人yibeny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企业淘宝网站照片;2.企业办公室照片;3.企业产品、仓库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一代伊人”与引证商标“一本伊人yibenyire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