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53126号“全网通手机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62296号“网通”商标、第20731288号“手机全网通”商标、第20508712号“全网通QUANWANGTONG及图”商标、第1986642号“网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极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报道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均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网通手机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网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同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28日